车祸多等级伤残委托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诉讼有多重要?看完这个你就知道
【案由】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倪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等级伤残,在诉讼中通过法院调解最后获赔713968元。
【引言】
涉及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纠纷,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209号。
原告(受害人):谢某,女,1965年4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倪某,粤B XXXXX号巴士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巴士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巴士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2年1月7日14时20分许,被告一倪某驾驶粤B XXXXX号巴士自深南大道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投资大厦公交站台路段时,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倪某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被送往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治疗,先后共住院106天。第一次出院医嘱:1.休息6个月,需陪护1人;2.6个月之后行双侧颅骨修补术,约需8万元;3.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陪护1人。第二次医院医嘱:1.休息3个月,建议陪护,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陪护2人。
2012年8月2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精神损失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谢某的精神损伤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身体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原告谢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3级、一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谢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998199.58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82号的调解协议:
一、确认原告谢某以下项目所得赔偿款人民币共计713968元,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依赖护理费;
二、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谢某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5620.90元,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检测费及停车费1203元,原告谢某向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元,扣除原告谢某责任后,多出部分已在上述赔偿款中进行了抵扣;
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赔偿款713968元支付至原告谢某的账户;
四、原告谢某收到上述车祸赔偿款713968元之后,原告谢某不得再就此事故向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赔偿或诉讼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实践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的责任可以减轻30%至40%,也即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
最后,谢某在法院组织下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713968元。与原主张损失998199.58元相比,扣除被告垫付的医药费及受害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责任外,其获得的赔偿款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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