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错过的多等级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最佳索赔流程
邓某因交通事故构成多等级伤残,诉讼获赔了189771.54元。
【引言】
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在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大多数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不失为最佳的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邓某,女,1953年6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孟某东,粤B XXXXX号货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货运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货车所有人。
被告三:孟某星,粤B XXXXX号货车的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货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1年6月20日9时2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 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间道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理想新城路段时,该车车头部位与由西往东方向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孟某东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邓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1年7月24日出院,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名,加强营养,术后3个月可行颅骨缺损修补术。2011年11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智力进行了鉴定和测试,鉴定原告赵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9级和10级,被鉴定人邓某的后续颅骨修补费约需35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邓某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97394.35元。
【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7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邓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89771.5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某人民币189771.54元;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涉及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复杂,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掌控处理。因此,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全程处理。
本案中,受害人邓某鉴定构成了三个等级的伤残,分别是4级、9级、10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案中谢某的伤残赔偿指数应计算为73%。另需注意,各地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的方法不一样,且交通事故索赔流程也不尽相同,详情需咨询当地律师。
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数额与实际获赔的数额来看,受害人邓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粤晖民交字第0381号。)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