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交通事故调解,为什么他的赔偿款可以比你高!
【案由】
赵某因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最终获赔了95000元。
【引言】
受害人与肇事方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时,律师的介入会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受害人很有可能会因为不了解赔偿标准而被"忽悠",最后损失一大半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男,1976年1月2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郭某,粤L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二:王某,粤L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粤L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0月31日19时26分许,被告一郭某驾驶粤L XXXXX号小轿车由淡水往水口政府方向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三环东路大湖溪路段时与从河南岸方向往水口政府方向行驶、由原告赵某驾驶的粤L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后座李某(原告妻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赵某及其妻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1.加强肩关节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3.加强营养,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 2016年4月8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赵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赵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40856.44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粤1302民初1493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5000元;
二、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郭某、被告王某的起诉;
三、(2016)粤1302民初1493号诉讼费12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即6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四、各方遵照上述协议履行,则(2016)粤1302民初1493号案处理完毕;
五、原、被告请求法院依照以上内容制作调解书。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通过委托律师诉讼索赔,最后在法院组织下自愿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也容易对方被"忽悠",以致最后损失一大半的赔偿款。此时,律师的介入会使索赔事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律师会站在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位置,为其把握合理且可接受的赔偿范围,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48号。)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