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单位出具居住证明,农转非被法院采纳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8时40分许,罗某驾驶登记为罗某某的粤AU****号牌轻型货车(在人寿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刘某驾驶的粤RG****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天,刘某被送至花都仁爱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
1、双额叶脑挫裂伤;
2、左顶部硬膜外血肿;
3、右顶住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4、左顶骨骨折,右颞骨骨折;
5、颅底骨折并脑脊液右耳漏。
广东珠江临床法医鉴定所对刘某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刘某为农业户口。为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刘某提供了其所在工作单位某某皮革商行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显示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单位出具其一年工资发放明细表,证明其有相对稳定收入。
刘某向花都人民法院起诉罗某、罗某某及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7849.1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答辩称:误工费,因原告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等证据,对其提供的工作证明及误工费证明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误工费应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每月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残疾赔偿金,原告未能提供居住证,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
工作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否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是否只有居住证才能证明在城镇居住?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提供的《居住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已在城镇居住及工作满一年,并且有固定收入,故刘某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采纳。
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97.8元每年计算为47795.6元。
判决被告人寿某支公司赔偿原告94630.39元(包括残疾赔偿金4779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指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应该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虽然人口信息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但对于一些没有列入人口普查范围或公安机关未登记的外来人员而言,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中并不能查询到这些外来人员的居住情况,而居委会、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工作单位却实实在在的能够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这些单位出具的证明应视为具有证明力。
本案刘某提供了其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可以证明其在单位的宿舍居住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同时又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因此刘某虽是农业户口,但其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得到了法院的确认支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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