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理应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9日0时左右,徐某驾驶粤AY098D号小客车沿花都区狮岭镇平步大道杨屋路段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遇黄某驾驶粤AHD455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李某沿平步大道单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黄某某、李某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黄某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广州花都人爱医院住院治疗75天。
住院诊断:
1、右股骨干骨折;
2、右肩胛骨骨折;
3、右肺挫伤;
4、左侧骶骨翼骨骨折;
5、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出院医嘱:
1、休息六周,加强营养;
2、术后一年择期拆除内固定物;
3、住院期间有陪护一人;
4、随诊。
后黄某到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黄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期医疗费为12000元。徐某为肇事车辆粤AY098D号小客车的司机,林某是小客车的车主,该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因赔偿问题,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徐某、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7149.1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85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6元、伤残赔偿金5076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人民保险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林某连带赔偿,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辩称,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我方确认黄某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但对后续治疗费需1.2万的鉴定结论,不予确认,因该结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争议焦点】
后续治疗费还没有发生是否获得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黄某请求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拆除内固定是日后必然发生的,故后续治疗费必然产生,为避免增加诉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内向黄某赔偿84149.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付清。
2.被告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黄某赔偿2000元。
3.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需要再次治疗的费用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黄某因交通事故而致残,受伤部位有内固定物,经医嘱确认一年后需取出,故从该条规定可知,黄某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赔偿义务人也应该赔偿。
至于请求的时间是否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请求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黄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法医的鉴定意见里鉴定了后续治疗费需12000元,而且医生的遗嘱里也表明该内固定物一年后必然要拆除的。
由此可知,黄某这后续治疗费是必然要产生的,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黄某的后续治疗费12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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