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达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日8时0分,陈某驾驶粤S751**号牌轿车沿广园快速路由东莞方向行驶,盛某驾驶电动车沿广园快速路由广州往东莞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仙村收费站出口路段,因双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盛某受伤交通事故。
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8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盛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盛某被送入广东省水电局医院住院治疗共27天,医嘱出院后全休3月。
事故发生时盛某75岁,已过国家退休法定年龄。盛某为主张其误工费提供了其工作单位广州市某某水泥厂出具的《证明》、《工资发放明细》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自2011年1月起在该单位工作,月平均工资1850元,发生事故后无法上班,单位停发其全部工资。遂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盛某40327元(含误工费7214.22元)。
二被告答辩称:原告事故发生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问题,且没有提供相应劳动合同,诉请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达法定退休年龄,发生事故误工费可否获支持?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满7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已提供了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有工作且有收入,因此原告请求按其月均工资1850元计算误工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117天计算误工费天数过高,其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止,为44天。故误工费为2713.34元。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盛某虽已75岁,但其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事故发生前有工作且有收入,而且事实上存在误工,故法院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请。
劳动既是人们的权利也是人们的义务。享受退休待遇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享受该待遇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法律并不规定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得享受劳动获取收入的权利。本案中盛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具有劳动获取收入的权利,该权利也仍受法律的保护。故其诉请误工费合法合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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