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护理费如何计算
2016-08-1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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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6日,在一起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作为一方驾驶员的赵某因事故受伤,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在医院住院期间,遵医嘱需要亲属陪护人员一人,其妻子(月工资3000元)日夜照看一个月,后轮换其母亲(没有收入)作为护理人员照看一个半月,之后赵某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并康复出院。试问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因事故产生的护理费为多少?
【争议焦点】
赵某因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其妻子和母亲作为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护理,那么其妻子的护理损失和母亲的护理损失该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赵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护理费赔偿为2部分,一部分为妻子护理一个月的费用,参照其固定工资计算为3000元;一部分为母亲照看的护理费用,因其母亲没有收入,所以按照当地护理级别的标准为一个月1700元计算,1700×1.5月=2550元。所以赵某因事故获得的总护理费赔偿为3000+2550=5550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案例评析】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护理费,有固定工资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没有固定工资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此,对于赵某,其妻子有固定收入,按其实际工资计算;其母亲因没有收入,所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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