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可分期还款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女,1960年6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赵某,女,1978年5月24日,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50万元之事实,并确定借款利息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折算成年利率为12%),从2014年2月1日起算。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然而,对于剩余本金30万元,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并且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曾多次请求被告偿还其余本金并支付利息,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每月5000元整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为人民币62800元;再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12%的利率,从2015年2月18日计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凭证等证据。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两被告于2016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双方确认两被告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分12个月每月向原告偿还人民币4100元,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2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4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797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2797元,因以上费用已由原告全部预缴,两被告于2017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797元。
四、如果两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可以就下列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2、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第一部分以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第二部分是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第三部分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6年1月20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已经偿还的利息人民币2500元,从前述利息中扣除。
3、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594元。
【案例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调解,在被告按调解协议偿还借款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22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