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签订财产协议 减少离婚时财产争议
婚后签订财产协议 减少离婚时财产争议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10)MS331-2241-3514号档案编写)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于2000年元月在深圳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5月怀孕,并于2005年3月8日生育一女吴某某。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8年5月8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深圳市某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30%的公司股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收入归双方共同拥有;被告每月给原告15000元的生活保障金;如双方离婚,则婚生女吴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双方又于2009年7月14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40万元等。婚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深圳市某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25%的股权归原告所有;
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4、婚生女吴某某由被告抚养;
5、被告支付原告现金40万元;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金2万元归原告所有;
7、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的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吴某某由被告吴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被告吴某某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45万元;
四、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原告被告在婚后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婚后的共同财产、各自承担的债务以及小孩抚养问题,这份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原被告婚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原被告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先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均对调解的结果满意接受,这就减少了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