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情】
郭某与魏某是同村人,两人互生爱慕,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3月6日结婚。魏某结婚后不久,未与丈夫郭某商量,留下字条,外出打工,自此没有回家,期间也不与郭某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郭某感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于2005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魏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在婚后不久即擅自外出打工,既未与丈夫商量,更不与丈夫联系。现被告外出已有5年,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缺席判决原被告离婚。
【分析】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离婚事宜: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为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无论看到与否,都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即可缺席判决。
2、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