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服饰后被拖欠货款,委托国晖广州律师诉至法院
被告欠原告加工服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给付。于是,原告委托国晖广州律师起诉要回货款及利息。国晖广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国晖广州律师的观点,追回货款。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向原告下单,要求原告王某按其要求加工服饰。经双方核对账目后,确认被告还欠原告一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给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加工费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虽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在长期的商业合作中已形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上述加工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考虑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对原告所产生的影响,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确定被告应按当时LPR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
法律法规索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