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国晖助力要回全部欠款
【案 由】货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X社区。
被告深圳市XX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塘下涌XX大道XX号。
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八次通过传真与原告订立采购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三极管13001及13003,按双方交易习惯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货款价值共计人民币206700元整。同时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双方对交易货物进行了对账,被告经核对分别确认8月份对账单欠款金额为43700 元; 9月份对账单欠款金额为51700元; 10月份对账单欠款金额为56100 元; 12月份对账单欠款金额为55200元。
2014年3月10里,经原告同意被告退回货物价值金额共计17250元整。至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18945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任何货款,且一直拖延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人民币189450元整;
2. 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人民币9995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已经偿还了部分所欠货款?剩余货款还有多少?被告是否有能力偿还?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258号:
1. 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深圳市XX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9450元。该款项双方同意被告分八期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 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19450元。
2.被告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原告有权就货款人民币189450元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货款纠纷。被告未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894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顺利要回了货款,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争议也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4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