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索要9.4万元,单位在国晖代理下仅需支付3.5万元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包某,男,汉族,户籍广东省翁源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称,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钣金工程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9100元,加班费另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申请人长期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2020年3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等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但被申请人无动于衷。鉴于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4000元,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6000元,2020 年3月份工资4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10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述款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290.45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工资1589.23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05.5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961.27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904.96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离职后向被申请人索要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94100元。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仲裁阶段的调解、开庭等事宜。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积极应诉,最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只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项目共计人民币35851.41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LHMS003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