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5月29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xx号。因嫌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3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3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北环沙河西立交桥路段时,该车车身左侧与同向行驶由徐某某驾驶的粵B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1,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当日16时43分提取的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24mg/100m1。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称:
1、已就赔偿和谅解事宜与被害人达成合意,并取得谅解;
2、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为宝安区学校老师,积极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的从重情节,且其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和当庭认罪的从轻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驾驶的路段、路途等情节以及被告的认罪态度,故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5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