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活动运营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工资总额为9600元/月,2019年5月
原告称,原告果某于2019年1月27日至4月30日在被告处工作,职务是厨师和清洁工,上班时间是早上7:00至晚上24点。原告入职后,从早上七点开始打扫酒店大堂卫生,开始到买菜、做饭、打扫办公
申请人称:2002年7月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生医学科护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兢兢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潘某、张某、韦某等70人于2000年5月15日先后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白字、啤房等,除张某外其他69人均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实际工作截止至
原告诉称:被告孙某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原告处,任切纸机长一职。2010年4月15日,被告虚报生产数量骗取计件工资;2010年8月23日,被告私自离开工作岗位;2014年12月8日、14日、16日被告
申诉人称,申请人翟某于2007年10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为逃避责任,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18年9月23日下午,厂长文某故意歧视
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防止发生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措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金怎么计算呢?
公司的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可能就需要重新找办公地方,需要进行搬迁,公司搬迁对于员工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搬迁需要通知员工吗?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考察期限,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辞职吗。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新就业的劳动者来说,一般都面临着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很可能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开除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经济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能请求经济补偿呢?试用期没过公司辞退给补偿吗?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