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5年8月27日应聘深圳市罗湖区xx学校任职,职务是校车驾驶人,负责学校学生的接送工作,薪资每月结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400元/月),学校与2018年7月13日以申请人工作态度不好为由,要调换工作岗位,双方协商,申请人并不同意
原告诉称,原告原为被告黄成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试用期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从2018年5月
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防止发生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措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用工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金怎么计算呢?
公司的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想要扩大经营规模,可能就需要重新找办公地方,需要进行搬迁,公司搬迁对于员工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搬迁需要通知员工吗?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考察期限,如果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辞职吗。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新就业的劳动者来说,一般都面临着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很可能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开除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经济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能请求经济补偿呢?试用期没过公司辞退给补偿吗?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