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项目重复案件
2012-08-1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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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7日,徐某在道路清扫的时候,被一辆拖拉机撞伤,徐某在院治疗61天,治疗期间所有的费用由肇事人和环卫公司以借记的方式垫付。经事故鉴定部门的鉴定,徐某劳动能力障碍为九级,徐某未与环卫公司签订劳动合约,环卫公司也没有为徐某投保工伤保险。
事故后,在法院相关人员调解下,徐某和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肇事车主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9.3万元,徐某在院期间向环卫公司借记了2.7万元的治疗费用,环卫公司在事故后赔偿徐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伤残鉴定费用共计37285元,认为其他损失与肇事车主赔偿款项重复,因此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2012年6月4日,徐某将环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后续医疗费、在院伙食费、护理费等赔偿金。庭审中,环卫公司代表人辩称,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获得此类赔偿,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事项重复,故环卫公司不应承担重复赔偿事项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向法院诉讼的的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属于两个互相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因此,这两个赔偿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民事侵权损害范畴的损益相抵。法院一审判环卫公司赔偿9.6万余元,扣除此前的借款,环卫公司还应支付6.8万余元给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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