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无责方车辆受损可主张哪些赔偿?
2017-02-1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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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在车辆财产损失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问题。
在无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车辆的损失、车载货物的损失等,赔偿责任的负担可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损失的种类包括有:
1、维修费、货损费、施救费
因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载货损)、事故后的车辆施救费用;
2、重置费
也即因受损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停运损失
也即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替代性交通工具
指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以上项目内容如果切实出现的,受害人即可根据所能提供的相应证据主张赔偿。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追尾事故中,一方无责,那么承担所有损害赔偿的就应当为对方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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