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及财物损失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除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上的损害,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时,财产损失应与人身损害一并主张。对造成车辆及财物较大损失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则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有异议,可以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如对损失价值持有异议,可以委托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或者其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定。在仅发生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一方提出的误工损失请求,不予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财物损失要有相关的证据,如:交警部门的书面证明、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购物发票等证据,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
我们有个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有个一万多元的墙体钻空机损坏了,交警也出了证明,但该当事人没有该墙体钻空机的发票,同时也不能提供该墙体钻空机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性能不存在障碍的书面证明,最后法院还是没有支持该要求赔偿墙体钻空机的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物损失,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
1、赔偿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所谓折价赔偿是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折价赔偿损失。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对受伤的牲畜进行治疗,属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