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xx镇xx村xx号。
被告向某,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花园xx栋xxx室。
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在原告经营的汽车配件销售部购买轮胎,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轮胎货款6769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和五份欠据。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轮胎货款53900元,被告于2009年8月底全部付清,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五份欠据约定被告合计欠原告轮胎款13790元,均未约定还款日期,但约定,被告逾期未付款,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两个月被告同意扣车。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合计67690元,并支付利息每月1000元,自2009年6月起至被告还清货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欠款期间被告曾向原告偿还6000元;2.被告不同意每个月支付1000元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按每月1000元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元计算,自200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7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0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轮胎并拖欠货款合计67690元,该事实有被告亲笔签署的欠条和五份欠据为证,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已偿还货款6000元,视为本金,应从货款中扣除。被告所欠第一笔货款539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余款47900元,应根据欠条约定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被告所欠另外五笔货款合计1379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法院酌定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9月16日起,按双方约定以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171-4438-68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