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花园,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陈某,男,1981年7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大厦xx室。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商铺名为xx酒吧的钢结构夹层及消防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被告要求,原告也增加了一些工程量,被告签字确认。涉案工程款共计为475808元,在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达成近完成时,被告以股东之间有矛盾为由单方通知原告停止施工,被告支付了351945元工程款,但余款123863元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损失达74217.0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386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74217.0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工程销售合同》、《xx酒吧室内装修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银行流水清单等为证。
被告辩称:
1.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从原告提供的《工程销售合同书》看,被告对该合同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该合同也没有被告的签字或公司盖章。
2.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23863元、导致原告损失74217.02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告只是负责看管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等事实。
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月25日,原告申请对室内装修增加的部分工程进行评估,后因评估费用过高,原告不能承担,申请取消评估,并撤销对于申请评估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工程销售合同书》签字盖章处虽然没有被告的签名,但《工程总款明细》以及柜子、脚板价等有关工程款的重要地方有被告亲笔签名,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较大金额的工程款,因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对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的问题。原告主张工程款共计475808元,后因评估费用过高,原告撤回了其曾经申请评估部分的工程款(金额总计为150118元)诉讼请求,也即原告实际主张的工程款应为325690元。因原告在庭审确认被告已支付351945元工程款,该数额已经超出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涉及的工程款数额325690元,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实际已足额支付了原告本次起诉范围内的工程款。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6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