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花园,法定代表人:戴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保安,负责停车场的巡逻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月工资为3600元。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15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未给申请人结算7月份工资,也未依法支付相关赔偿。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2016年4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26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600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1日至15日的工资23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
1、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3月31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起算日期依法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为9376.32元;
2、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被申请人也未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3、申请人2016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已于2016年8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深圳xx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整;
二、申请人王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不限于本案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57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