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继承有哪些法律效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实施,而《继承法》将废止。在遗嘱继承方面,《民法典》继承编相对于《继承法》有哪些改变呢?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行有效的《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形式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一、《民法典》继承编则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且更为详细地逐条规定了每种遗嘱的生效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那么,这两大改变会对我们的个人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呢?
01、怎么设立遗嘱?
首先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2021年1月1日后,我该怎么设立遗嘱?"《民法典》规定了7种遗嘱形式,任君选择:
(1)、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在书写时,遗嘱人应当字迹清楚、言辞准确,并表述清楚如下内容:
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因素。注意,尽管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但建议不要在遗嘱关键内容处涂改删减,如有,建议在涂改和删减处注明时间并签名。
(2)、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必须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人士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所有遗嘱见证人都需符合该法条要求。
(3)、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每一页都需签字并注明日期,以防止打印遗嘱缺页漏页造成纠纷。
2021年1月1日后,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
(4)、录音遗嘱、录像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录像中表明时间:年、月、日。
注意,保管好录音录像的载体原件,防止其损害或丢失,以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5)、公证遗嘱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注意,遗嘱人应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6)、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较为特殊的一种遗嘱形式。前提是: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实在没有办理设立其他遗嘱的紧急情况下(比如遗嘱人病危),设立才有效。因此,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无效。
2021年1月1日以后,以上各类遗嘱形式均有效,且仅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我们现在已经立下的遗嘱效力,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会改变吗?
二、2021年起,公证遗嘱失去优先效力,对我们有影响吗?
假设,在2021年1月1日以前,小明已经立有多份遗嘱,每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但最后一份遗嘱是一份自书遗嘱。
1、如果小明死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他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按照现行《继承法》之规定,当然是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2、如果小明死于2021年6月4日,其遗产又该如何继承呢?
2021年6月4日继承发生时,《继承法》已经废止,我们是否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一份自书遗嘱为准分配小明的遗产呢?
在这个假设中:
小明设立遗嘱的所有行为(遗嘱成立)皆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而遗嘱生效(遗嘱在小明死亡时生效)在《民法典》实施以后。
观点一认为,应以《民法典》为准,采纳自书遗嘱(遗嘱生效时的法律);观点二认为,应以《继承法》为准,采纳公证遗嘱(立遗嘱时的法律)。两种观点都自有道理。就采纳哪一观点,我们可能还需等待司法解释做出确认。鉴于我们暂时无从得知哪一观点会被采纳,这就带来了一个法律风险:
小明无法确定自己所设立的哪个遗嘱最后有效。当然,小明可以静静等待2021年后,去设立任意一种形式的遗嘱。但为了预防万一,我们建议小明在2021年到来之前:花一点钱再去做个公证遗嘱,确保能表达你如今真实意思的遗嘱,是最晚设立的且公证了的。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