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一审结果不满意?找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帮您就对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就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签署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且上诉人依照约定,全面保障被上诉人的劳动权益。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衣物,衣服费用为430元。上诉人已超额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4元,应当返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提交了关于被上诉人购买衣服的事实证据,一审法院未对此证据组织质证,属于程序违法。
3、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予以撤销(2019) 粤0307民初2067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1年26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999元。
2、请求贵院予以撤销(2019) 粤0307民初2067号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返还经济补偿金差额14元。
3、请求贵院予以撤销(2019) 粵0307民初2067号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2657元。
4、请求贵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即程序上的错误?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前转账支付被上诉人高某某人民币4万元,如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高某某可要求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按一审判决履行;
二、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高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案纠纷了结,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加班费、律师费等纠纷已解决,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对一审判决(2019)粵0307民初2067号不服,均提起诉讼。
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国晖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高某某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二审承办法官的确认下出具民事调解书: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向高某某支付人民币4万元。为此,深圳市xx服饰有限公司对国晖律师此次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01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