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调解事宜
摘要: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除非是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公安交管部门才须居间主持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事宜。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第60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据此,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除非是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 公安交管部门才须居间主持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事宜。
从司法实践中可知,调解具有及时、方法灵活、节约人力物力、便于执行的优点。因为调解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在征得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下,才制作的调节协议书。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调解的期限一般应在10天内,而在此期间内,当事人有异议的,或者调解书已制作完毕,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充分给予当事人的选择自由与空间。再者,调解协议的赔偿金额是一次性了结,当事人能在短时间内拿到全部金额。
但是,凡是都有两面性,调解也存在其弊端。调解协商的金额可能较之诉讼获赔的金额要少,比如,当事人无精神损害赔偿金、无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标准或农村户口标准处理的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并且,事故受害人可能还存在伤残遗留问题。当然,也不排除存在非常“大方”的赔偿义务人,愿意支付非常客观的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要做好综合分析,如果伤情不太严重并且存在伤情遗留问题,双方又能在赔偿金额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根据、、那么遵照调解了解交通事故无可厚非,但是假若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存在较大分歧、受害人的伤情尚无法确定,选择诉讼将更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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