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五级伤残赔偿如何确定?实际案例为您解答
陈某已近76岁,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5级伤残,其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陈某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25万余元的赔偿,国晖律师代理其上诉,二审改判陈某获赔43万余元。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当事人】
二审上诉人:陈某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凌律师、郭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王某(系巴士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回顾】
2014年1月13日下午,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南贸市场路段公交站台停车上下客,陈某准备上该客车过程中客车随即起步,该车右后侧与原告发生擦碰,致使原告倒地后其左腿被客车右后轮碾压。后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深公交(南山)认字[2014]第B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陈某在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37天,伤情诊断包括:左侧大腿中段以远毁损伤、右侧肱骨外科胫骨折、失血性休克。2014年8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南[2014]临鉴字第62205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某的伤害构成伤残等级5级和9级。
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包括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
陈某一审起诉保险公司、王某及巴士有限公司,但是一审不支持其定残后护理费的主张。后国晖律师协助其提起上诉,主张其因截肢达到了大部分依赖护理的标准,护理费为事故发生时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0492元的40%,也即180786元。
【争议焦点】
针对定残后的护理费,一审法院的意见是因陈某的伤残等级未达到3级或3级以上,且无鉴定结论原告出院后生活确实不能自理,所以对于陈某的定残后护理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二审中,国晖律师帮助陈某进行了鉴定,得到了证明其生活大部分依赖护理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提交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大部分护理依赖。陈某在75岁高龄遭此事故造成截肢,其有证据证实须大部分依赖护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陈某已经达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程度,故其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393元的40%计算其定残后的护理费。
陈某要求以年平均工资90393元为计算标准,支付5年的定残护理费,未超出法定标准,二审法院予以准许。据此,陈某定残后的护理费为90393元×40%×5年=180786元。最终陈某的各项赔偿为:
1. 医疗费21.5元;
2.护理费42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
4.营养费7000元;
5.交通费1300元;
6.残疾赔偿金138424.61元;
7.伤残鉴定费180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38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
10.定残后的护理费180786元;
11.其他费用398元。
12.各项总计428230.11元,由巴士集团全部承担。
【国晖交通律师评析】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是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指引的相关规定》第23条,定残后的护理费有两种情形可以支持,一个是受害人伤残等级为3级或3级以上,一个是伤者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本案中,被告一方以陈某伤残不到3级或3级以上为由进行抗辩(陈某为5级伤残),而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陈某绕过了第一种不利情形,采取获得生活不能自理鉴定证明的方式,成功在二审争取到了伤残后的护理费18万余元。
此外,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是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保险公司作为二审上诉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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