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死亡,家属如何争取获赔更多?
【引言】本案中,死者为湖南省农村户口,在深圳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国晖律师代理其家属委托的赔偿事宜,通过农转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为死者家属争取到123万余元的赔偿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系死亡受害人何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凌律师,系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一:曾某,系肇事司机。
被告二: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系肇事司机曾某任职的单位。
被告三:深圳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2日9时40分许,曾某驾驶粤B26XX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山区月亮湾大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某大厦工程占道施工路段时,车辆左前角与道路中间绿化带边缘进行绿化作业的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被该车车轮碾压并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深公交(南山)认字[2014]第A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遇复杂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深圳市南山区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在养护施工路段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曾某与园林公司虽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但被维持。
在赔偿问题上,受害人年过六旬的母亲刘某找到国晖律师事务所,律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接受刘某的委托并指派郭律师和凌律师负责处理该案。两位律师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决定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取民事赔偿。
【争议焦点】
鉴于死亡受害人何某的死亡后果、农村户口状态、案件涉及刑事问题等,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包括:
一、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农转城
因死者何某是外省农村家庭户口,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获赔只有23万余元,而按照城镇标准获赔,则可获得近90万元。根据代理律师搜集并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可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
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深圳市司法实践是按照受害人的身份状况来确定,除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外,还与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数有关,所以这方面的证明也是各方的争议焦点之一。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该支持
本案肇事者曾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如果受害人家属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不被支持,但如果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处理结果】
案件由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审理终结后确认赔偿款共计1237057.17元:
【国晖交通律师评析】
本案为死者无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因受害人无事故责任,所以赔偿由肇事者和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
1. 律师代理本案的最重要难点在于是否能很好的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获赔,因这会给受害人家属增加70余万元的赔偿款。事实证明国晖律师具有非常专业的索赔技巧和能力,受害人家属最终获得农转城赔偿。
2. 本案需要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并没有让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那样的话,根据规定,家属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通过另行起诉索赔的方法是家属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很好方法,10万元的数额是不少的。
3. 本案中,赔偿份额由被告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曾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任职的单位即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70%(可通过保险获得理赔);而深圳市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 本案中,肇事者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伤害导致1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符合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若经审判确定,其可将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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