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车牌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要如何划分?
本文介绍的案例中,原告陈某人行道上不按规定靠边行走,被告张某驾驶适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未避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4795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193号
2007年12月23日晚上,司机张某驾驶粤B/68609号(假牌)轻型货车沿深圳市龙岗区坑辛沙梨园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22时35分途经梨园中路七巷一号路段时,该车右前车轮与行人原告陈某相撞,造成原告左下肢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坑辛人民医院和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于2008年2月18日出院。2008年3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进行了伤残等级的检验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2008年1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司机张某驾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未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行人陈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原告陈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赔偿要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1200元、医疗费579.6元、后续治疗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误工费6785.6元、残疾赔偿金5121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97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上述共计83177.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张某辩称,对原告陈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而且交通事故责任是三七开,对方存在次要责任,希望赔偿也能三七开。对方是农村户口,原告陈某是08年办的暂住证,在深圳居住没有满一年,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案件结果】
经法院查明,最终的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72779.4元。
二、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72779.4元。
三、本诉受理费1879.4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563.8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315.6元。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伪造车牌的机动车自然没有交强险等保险,对此,对事故损失没有保险的理赔,只能由致害人自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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