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端的一个途径,比起和解更为慎重,比起诉讼又较为简便。因此,往往也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事故的较好方法。
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规定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章当中,损害赔偿调解需由当事人各方一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或是上一级交管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部门申请。
具体来说,当事人申请交管部门的调解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各方对于调解是否产生是有决定性的,调解由当事人一致向交管部门申请,一方不愿意调解的,调解将始终不会发生。调解自愿,是调解存在的基础。
二、交管部门依法调解
(一)调解原则
合法、公正、自愿、及时是交管部门受理调解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调解的过程中。
(二)调解的参与人
参与人为参与调解的人,由交管部门通知参加或是由当事人申请参加,通常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或是权利的其他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及组织。
通常,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三)调解的时间
财损类案件从定损之日起即可调解,一般人身伤害案件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调解,导致伤残的伤害案件从定残之日起调解,造成死亡的案件从法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调解。
三、调解效力
经调解,各方可达成调解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各方需按照协议的约定实现权利与义务。如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依据合同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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