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能否获得赔偿?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给您答案
本案中,原告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在事故中遭受巨大的损害,后我所交通事故律师受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一审终结后获得合理赔偿。后被告三xx保险公司上诉,但因未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变。
【案件介绍】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4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648号
原告:林某(遭受极大损害)。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谢律师。
被告一:徐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王某(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2010年12月3日,原告驾驶小型客车由南山向松岗方向行驶,与被告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人民医院治疗,当天转入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0,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嘱:休3个月,加强营养,取内固定费用18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个9级,1个10级。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害人(原告)就损失情况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所谢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随后,我方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553.08元。
【判决结果】
虽然对方提出了众多抗辩理由,试图更多地减少应赔数额,但是经过谢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最终使大部分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质证及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确认原告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50650.84元。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林某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50650.84元;
二、 被告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122000元;
三、 被告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28650.84元。
四、 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诉求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为152553.08元,经过谢律师的努力,最终实现150650.84元,获赔率高达90%。
如果您有相关或者其他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