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案件如何实现“农转城”?谨记,只需这一步!
【案由】
4岁幼童李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在律师介入协助下,通过和解最终获赔95581元。
【引言】
深圳地区的儿童车祸事故伤残案件,其实现"农转城"只需证明其在深圳市居住超过1年。
【案件简介】
本案来源: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15号。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2012年5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左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1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一左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横岗街道大康莘塘村工业区13号路由南往北行驶时,该车车身右侧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寻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需复查,不适随诊。2016年1月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李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两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18125.3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除左某已支付的医疗费以外,由左某赔偿李某人身伤害总损失共计95581元整,其中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一切人身伤害费用;
二、李某在收到此笔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终结,李某不得再向甲方及事故投保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左某、李某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跟随父母在深生活超过了一年,因此其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农转城"的条件。关于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受害人可以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受害人李某在律师协助下与肇事方进行和解,但从深圳地区标准来看,受害人李某也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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