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不懂法还不找广州交通律师,你至少损失一大半赔偿款!
【引言】
多等级伤残也即受害人的伤害构成多个伤残级别的情况,多个伤残等级将由司法鉴定机构记载于鉴定意见书中。在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金计算的时候,涉及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等专业性内容。
多等级伤残案件计算复杂,受害人应当在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受害人:王某,1973年10月22日生,城镇户口
致害司机:赵某。
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4年9月21日7时00分许,赵某家属粤B0XXXX号小型轿车在港湾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湾大道路口时,车头与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介入调查,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和赵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当天,王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7日转院至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10月23日出院,共住院32条。出院医嘱证明。
1、加强颈托制动保护,慎防内固定装置失效;
2、颈托保护下活动;
3、加强营养,促进植骨融合;
4、暂全休三月,骨科门诊定期复查,每月一次,医生根据康复状况指导下进一步指导治疗和评估预后,以及指导拆除钢板(拆除钢板费用约1.2万元);
5、住院留陪1人;
6、不适随诊。
2014年12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8级、一个10级。
后,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赵某和其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原告自付医疗费51970.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5284.07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2285.3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276849.2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7182.13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
【案件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50号判决:
本案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酌定原告王某承担40%的事故损害责任,被告王某承担60%。
1、确认案件产生的医疗费为87172.72元,鉴于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大部分医疗费数额,被告平安险只需再向原告支付4033元。
2、支持误工费19490.15元、护理费52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84031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共计448768元。此款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10000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部分338768.8元,由各方分担。
3、财产损失为原告的手机损失40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
4、被告赵某的修车损失8628元,原告负担40%,为3451.2元;被告负担60%,为5176.8元。
【法院判决】
1.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3443.37元;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3004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3341元,王某负担418.15元、赵某负担125.2元、保险公司负担2797.65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为多等级伤残案件,鉴于王某为城镇户口可按深圳城镇标准赔偿,为此,案件的赔偿重点应集中在各个赔偿项目的证据收集与计算上。虽然案件可获总赔偿款很大,但是鉴于王某在案件中承担同等责任,为此,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40%的对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负担。
由案件可知,伤残案件涉及赔偿项目众多,计算复杂,证据收集繁多,涉及保险理赔等诸多法律知识,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势在必行。
从诉讼最终索赔来看,受害人获得完整的赔偿,成功索赔。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