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找广州交通律师后竟获得赔偿19万
【引言】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即使受害人因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仍可主张对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案件中,谢某因车祸导致9级伤残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通过诉讼索赔,最终或19万余的赔偿金。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2日07时15分,谢某驾驶粤BV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南坪快速塘朗山至长岭陂路段驾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车道上(未放置警示标志)由马某驾驶的湘A4XXXX号车牵引湘A34XX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粤BV3XXX号车车头损坏,湘A34XX挂车车尾损坏,左后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即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2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1月、加强功能锻炼、保持伤口干洁、部门吸烟及寒冷刺激、伤口每2--3天换药、预防感染、定期门诊复查。2014年10月12日,谢某再次入院治疗11天,22日出院,医嘱:术后14天拆线、定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
2014年12月21日,谢某再次入院治疗,12月29日出院,医嘱:术后14天拆线,不适随诊。因伤情原告产生医疗费41231.6元(马某支付21000元),误工费29396.3元,护理费214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
2014年9月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谢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谢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花费1800元。后谢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主张伤残赔偿金按深圳9级标准,共计人民币178612.4元,并被扶养人生活费164230.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以上损失共计206403.04元,由马某、马某驾驶车辆所有人及湘A4XXXX号车牵引车、湘A34XX挂车同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案件结果】 1.深圳市南山区人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6号判决:
(1)确认谢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96296.96元。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谢某赔偿人民币196296.96元。
(3)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8元,由谢某负担98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00元。
2.一审判决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以马某不具备驾驶资质、谢某只能获得农村标准赔偿等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052号判决:
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二审受理费4225.9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国晖点评】
本案谢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主张赔偿款206403.04元,最终法院支持196296.96元,虽然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从获赔数额看,谢某成功得到了索赔。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