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家属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索赔利益最大化!
【引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案件,为了保证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其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一:邹一,男,1976年4月14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吴某配偶。
原告二:邹二,男,2001年6月25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吴某儿子。
原告三:朱某,女,1943年2月1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吴某母亲。
被告一:史某,云A 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被告二: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公司,系云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2月26日23时25分许,被告一史某不顾道路交通安全行驶法规,驾驶云A XXXXX号车严重超载,并将其驾驶的云A XXXXX号车违规停放于昆磨高速公路K42+900M 高速行车道当中,没有设置任何危险警示标志,其车辆反光标识不合格也并未及时修理,致使后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邹一驾驶的鄂S XXXXX号车不能及时发现前方的云A XXXXX号车,在驶近时避让不及,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鄂S XXXXX号车副驾驶位上的吴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1月30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巡警支队昆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一邹某与被告一史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因对事故赔偿协商无果,原告在国晖律师协助下,起诉至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原告各种损失(包括吴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车辆及货物受损费用等)共计500000元。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云0122民初42号调解协议:
1.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公司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及鄂S XXXXX号车辆及货物受损费用人民币450000元,其中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公司赔偿三原告人民币35000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公司支付被告一史某100000元;上述款项限2016年7月1日前付清;
2.被告史某自愿放弃要求邹一承担(2016)云0122民初668号案件的赔偿费用。
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国晖点评】
车祸死亡案件,对受害人家属而言,无疑是悲痛欲绝的打击。但是,家属在悲痛之余,仍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再适宜不过。
本案主要涉及的2个问题:一是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二是两车受损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从高速公路巡警支队昆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原告邹一、被告史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实践中,原告邹一负事故同等责任,即相对减轻了被告史某30%-40%的责任。
最后,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史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共计45万元人民币,被告一同时也放弃追究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