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受伤,找谁赔偿损失?
说到交通事故,基本上每个人的第一反应是小车撞小车。其实交通事故的范畴很广,凡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都被称为交通事故。例如公交车上导致乘客受伤,也属于交通事故。
也许有人会奇怪,若是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损伤,应该属于人身伤害吧?由于公交车一般很少发生交通事故,久而久之,人们就普遍认为,只有在公交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时,才算发生交通事故,而乘客在搭乘公交过程中发生意外,属于人身伤害。
然而在法律上来说,并非如此。无论是乘客因车辆起步而受伤,还是因车中物体掉落砸伤,皆属于交通事故。对于这种情况,受害者是可以侵权方主张赔偿责任的。
几个月前,国晖接到一起因公交车未关门导致乘客摔下车外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受害者兰某在搭乘公交车时所站位置离车门不远,该公交司机未关闭车门就开始行驶,导致兰某未能及时作防范,从车上摔下受伤。随后交警大队出现,经过勘察,认定司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兰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委托了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国晖律所,由国晖律师来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兰某出院后,国晖律师为其安排了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得到了兰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了9级伤残的结果。
同时,国晖律师也经过调查,发现该公交司机当时驾驶的车辆原为当地某运输公司,后移交给某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且为该车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公交正处于交强险承包期限内。
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指除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员。兰某虽在搭乘公交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损,却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因此该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兰某也无法对其起诉索赔。
而肇事司机身为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处于执行职务的阶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而,国晖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兰某可以向当地公共交通管理公司,即肇事者司机所属的单位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兰某采纳建议后,便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某地公共管理公司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在交通事故索赔方面向来是无往不利,诉讼过程如国晖律师所料,法院一一对应法律规定后,的确认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不必向受害人兰某赔偿,由于兰某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且肇事司机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所有赔偿责任只能由某地公共交通公司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某地公共管理公司向兰某赔偿16万,且在期限内一次性赔付完。对于兰某来说,尽管最后的赔偿金额与原先诉赔的数额有些微差距,但赔偿的大部分数额已经获得,算是成功索赔。
像这类事件,大多发生在三四线城市,由于监管不严,惩罚力度不够,公交车司机容易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乘客安全,未关闭车门就开始行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并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所以作为乘客,更应该注意安全,多了解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威胁着生命安全,也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灾难。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哪些索赔途径,赔偿义务人有哪些人,当事人也往往是一头雾水。法律知识的缺乏只会让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甚至走进他人设好的赔偿陷阱中。如此一来,后果不堪设想。
国晖律所在此劝诫各位,发生交通事故时尽量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律师提供的建议处理,切记盲目听从他人指挥,酿成惨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