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车祸致9级伤残,实现100%索赔
【案件简介】
2017年3月5日19时左右,被告一刘某驾驶的车,车头与正在步行的原告吴某的身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嘴巴、脚步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日。出院医嘱写明:出院后全休6个月,住院及出院休养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7年6月2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吴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9315.4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原告吴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49315.4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其他人身损失项目内赔偿原告吴某1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优先赔付);
三、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损失39315.48元;
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事发时受害人年龄为71岁,且构成了9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大,身体没有年轻人好,发生后遗症、并发症的几率较高,为保障日后可以二次诉讼主张后续治疗费,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吴某选择诉讼索赔。最后,从其主张的赔偿额149315.48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149315.48元来看,受害人吴某实现了100%索赔。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