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拥有房产,农转城获法院支持
2010年7月4日10时许,王某驾驶权属某长运公司的赣B7***号大型客车(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沿从化市G10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2495KM路段超车时,与付某驾驶的粤A2***号小客车(该车在人寿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相撞,导致粤A2***号小客车右侧车身与李某驾驶的豫CK**号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从化市中医院住院57天,共花费医疗费23496.2元。广东珠江临床法医鉴定所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为交通事故两个十级伤残。
经协商无果,李某向法院起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王某、某长运公司、人寿保险某支公司,要求四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4511.74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李某为农业户口,为使自己能按城镇标准获得伤残赔偿金的诉求得到支持,李某提供了四川省西充县多扶派出所出具、并由四川省西充县东太乡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证明》一份、《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自己的房屋所在地即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春天路97号2单元6楼1号,属于城镇地区。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有异议,原告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对其赔偿。
【争议焦点】
农业户口的原告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拥有房产,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伤残赔偿金按照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主张,其为此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及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证明》,还有《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其房屋所在地属于城镇地区,原告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如下: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原告赔偿94746.93元,人寿保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0322.1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以受害人户籍来区分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指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应该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
残疾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损失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不同,案中李某虽是农村户籍,
但是,他在城镇拥有自己的房产,并有派出所及人民政府这些公信力很强的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了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这样也更体现法律的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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