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拿回扣押车吗?
摘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涉事车辆被扣押的,什么时候可以取回车辆的问题。
扣押涉事车辆是行政强制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交管部门出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涉事车辆,并对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对之也有相应的规定
扣押车辆的目的一方面除了可能是行政处罚外,还有一方面就是为了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进而查实案件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在因收集证据扣押机动车的情形下,扣押有时间限制。根据《规定》,扣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对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可以延长30日的扣押期限;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另有规定。
事实上,既然扣押车辆是出于收集事故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这样,事故认定书制作出具后,扣押相关车辆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为了,可以认为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也是车辆可以取回的时间。根据《规定》:
1、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检验、鉴定的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而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在经交管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变卖、充公等)。
综上,事故认定书制作出具后,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车,当事人应当及时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