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梁伟东律师团队协助委托人办理指定遗嘱管理人的公证遗嘱
【案情概要】
委托人李先生(化名)因罹患疾病,为保障母亲与妹妹的权益,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李先生特委托国晖律所梁伟东律师团队协助其定制遗嘱。
【案件办理】
梁伟东团队接到李先生的委托后,便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争分夺秒抢在疾病之前完成李先生的遗嘱事宜:
(一)背景调查
1.亲属关系梳理,确定可能的继承人
李先生与其配偶于数年前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且已经分居多年,但未有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李先生父亲已去世,母亲在世;李先生有一同胞妹妹,李先生患病治疗期间全由妹妹悉心照料。
2.财产状况调查,确定遗产范围
李先生持有一处房产50%的产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
3.遗嘱意愿调查,确定遗嘱分配方案
李先生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为了更直接的处理好遗产,决定将其所有财产权益由妹妹继承。
4.办理公证遗嘱障碍调查
律师团队经与公证处沟通,李先生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因李先生与配偶分居多年,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均已被配偶带走,配偶并不配合提供前述资料。
就此,律师团队为了尽快协助李先生完成公证遗嘱事宜,刻不容缓前往婚姻缔结地和房产所在地调取了李先生的婚姻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并同步与公证处预约好上门办理公证遗嘱时间。
(二)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律师团队了解李先生订立遗嘱的背景后,建议李先生指定其妹妹作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主要原因如下:
1.李先生与其配偶尚存法定的婚姻关系,且共同持有房产的产权,为了防止配偶日后与妹妹和母亲等发生继承纠纷,指定妹妹作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将更加有利于事情的处理和解决;
2.除李先生之外,李先生母亲只有妹妹一位继承人,李先生的遗产直接指定由妹妹继承并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不仅更有利于遗产的保值继承,还可以保障母亲身后事宜的处置。
(三)订立遗嘱
律师团队调取了公证遗嘱所需资料后,立即联系公证处为李先生办理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定了妹妹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目前委托事宜已经完满结束。
(公证遗嘱)
【遗产管理人】
在上述委托事项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就是遗产管理人。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就遗产的处理问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从有利于遗产价值与遗产受益人的立场出发,依被继承人遗嘱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管理与分配的特定人士或组织。
《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多少家庭以及企业家因没有做好遗产管理与财富传承引发出无尽的纠纷。遗嘱、遗产管理人不应再是一个避忌的话题,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能最大限度实现被继承人关于遗产管理与分配的安排及目标,还能一定程度避免亲属反目、家庭纠纷的发生。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已经入选深圳市公证处第一批遗产管理人(机构)名录,本所致力于以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