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晖助其避免财产损失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
被告:梁某,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花园。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张某借款纠纷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 粤030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70000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人与原告的借款发生在第三人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某所负债务570000及利息为梁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梁某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被告无关,且对该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保持怀疑。
【争议焦点】
被告受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调查审理后,法院作出(2018)粤0305民初2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被告与第三人是夫妻关系,因此原告将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晖接到被告的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为其发表答辩意见,证明其没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争议得以解决,被告的财产得以保全。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66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