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么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2019-03-0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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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所共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排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该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可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对重大事项涉及财产的处理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第三人时,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作出相应行为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对非共同财产并非具有平等处理权,所谓非共同财产也即夫妻一方的财产或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残疾辅助器具、个人衣物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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