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偷偷地把孩子从女方家中抱回,然后提起诉讼,法院该怎么判?
2018-11-19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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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赵女士和王先生于2005年2月结婚。于婚前2004年12月生育一女孩王文文。结婚第二年,因感情不和,两人分居。无法忍受这种状态王先生于2009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女王文文归其抚养。
婚生女一周岁前由赵女士抚养。但双方发生感情危机之后,王先生则偷偷地到赵女士居住地把孩子抱回,并将其交给湖北老家的父母抚养,直至起诉时(四周岁)。
【本案焦点】的婚生女该由谁抚养?
【律师意见】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孩子年满二周岁至十周岁,还应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以及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时间长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一审时,法院以婚生女尚且年幼为由,判给赵女士抚养。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婚生女王文文由其抚养。二审时,我们帮助王先生取得了婚生女一直由祖父母抚养,以及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抚养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婚生女王文文由王先生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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