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达到什么伤残级别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将我方委托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我方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案件介绍】
2014年12月4日,蒋某驾驶车辆在黄浦区将宋某撞伤。后蒋某积极将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经过抢救宋某伤情稳定。后宋某住院治疗两个月,经医院建议出院休养。医院建议宋某全休3个月,并加强营养。
宋某出院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评定受害人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到场处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列明,交通事故因为蒋某的违章驾驶引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宋某存在过错,无责。
2015年2月1日,宋某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蒋某、xx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交通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58932元人民币,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12587元。后蒋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作出答辩。
国晖交通律师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获支持。
【法院判决】
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予以确定。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烈辩论,我方认为,原告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获得支持,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
最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由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损失21924元(扣除宋某垫付的费用);驳回原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需要受害人构成一定程度的伤残(7级或7级以上伤残)。本案中,受害人虽然构成了8级伤残,但是不符合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因此,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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