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骗78万,国晖助其挽回损失
【案 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女,汉族,1948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小区X栋。
被告刘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湘阴县XX渔场XX分场宿舍。
被告胡某,男,1985年X月X日生,住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XX村XX村民组。
被告彭某,男,1985 年X月X日生,住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汪庄村X庄X号。
原告诉称: 2012 年3、4月份左右,被告胡某以“深圳市国XX基金有限公司”理财顾问的虚假身份打电话给原告,说可以介绍私募基金给原告赚钱。逐步取得原告信任后,在被告刘某的安排下,被告以股票操盘手和助理等虚假身份联系原告,并与原告签订《XX客户协议书》,以申购公司正在操作但还未上市的新股票为名,先后七次共骗取原告92万元并进行了瓜分。上述案件给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十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原告被诈骗的钱是其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款项是向其亲戚朋友借的。现原告不但生活困苦,其他亲戚朋友的借款也无法归还。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退赔原告被诈骗款项786303元;
二、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了答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骗取原告的具体金额是多少?被告是否具有赔偿能力?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胡某、彭某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夏蔚玉财产损失786303元;
二、驳回原告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因被告的诈骗行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对于一个老人来说,这样的打击是巨大的,幸好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被骗的金额都被索要了回来。法院作出了判决,那么即使被告暂时没有赔偿能力,只要以后其有能力赔偿,就会被强制执行,且本案中有多个被告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08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