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后被女友强要30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索回
【案 由】财产侵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恋爱关系,因性格不合,原告提出分手,被告不同意并对原告纠缠不休。2013年8月12日,被告找了三名不明身份男子,到原告公司所在地福田区上步路XX公寓X座X室,三人声称代表被告向原告索要30万元分手费,当天下午,原告在三人胁迫之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将人民币30万元汇到被告名下账户。
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30万元,被告自知违法,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将其中的10万元返还给原告,但拒绝返还其余款项。被告以非法的手段索要财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支付30万元是否出于自愿?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返还款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财产侵害纠纷。原、被告原先是情侣关系,原告提出分手后,被告找了3名男子逼迫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盛支行将30万元汇到被告名下账户。随后,原告索要回了10万元,但是剩余20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MS36-9176-1391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