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补开吗?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信息,尤其是明确了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在有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警,但是事后又报警的,那么,交管部门还会出具事故认定书么?
可以的,直接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去说明情况然后申请补办即可。每起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都会有存档的,但是如果时间隔得太久超过了档案存放期限,有可能档案销毁了就比较麻烦。所以最好尽快去相关部分办理补办。
1、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觉得没有报警的必要,或是一方因违法行为害怕被惩罚,要求对方当事人不要报警并许以好处,可后来协商不成,又报警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滞后性的报警行为,交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各方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才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交管部门确认交通事故确实存在,那么会受理报警,并告知当事人。
2、对于已经受理的报警,交管部门仍然会按照正常接警程序进行调查,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处理。既然交管部门受理了报警,那么就会依照查清的事实出具事故认定书,也即此时的事故认定书是可以补开的。但是对于滞后报警有很多弊端,尤其是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滞后报警可能会导致很多事故证据的灭失,这对于准确的判断各方的事故责任极为不利。如果事故最终无法查清,当事人只能从交管部门手里拿到事故发生证明,而非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证明不会记载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
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复核等。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