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明书必须划分责任吗?
摘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明书的相关情况。
对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可以制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制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两种都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相关说明,是交管部门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表现。
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案发后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内容应当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更加明确为:
(一)、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四)、查明的各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备上述四要素,但是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交通逃逸案件,如果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交通管理部门法定的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此时考虑的是受害人可以借此向法院起诉已经明确的赔偿权利。尚未侦破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如果是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也应确定其事故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交通事故的成因根本无法查清,此时为了便于各方对事故的赔偿处理,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备注:不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书,当事人都可以此为据自行协商或是起诉解决赔偿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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