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引发的保险纠纷案
2012-08-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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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5日,陈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事故现场转弯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因事故造成的伤势过重当场死亡,两个摩托车不同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和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彭某某属于无证驾驶。在事故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彭某某赔偿陈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2万元。彭某某在赔偿陈某某家属损失金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彭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约定事故损失进行理赔。交强险合同中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责赔偿,属于免责条款,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却未列出,且保险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保险方对投保人说明此项免责条款,因此,此项免责条约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法律效力。《交强险》中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此次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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