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XX交通肇事案的处理意见
XXX年X月X日早上X点X分X秒、XXX大道、一条限速30公里的辅道上,犯罪嫌疑人XXX驾驶运发集团的双层大巴以超速百分之240的速度,闯红灯,在斑马线上撞上正在正常通过的行人XXX。这台杀人机器将受害人人车合一冲上隔离带,横扫铁拦网、绿化植物,后将一棵胸径94厘米的大树连根拨起,才被迫停下来。此处离撞击点已有23.8米。受害者因三处致使伤,无法手术和医治,十个小时后,痛苦的离开人世,年仅22周岁聪慧、美丽、孝顺、乖巧集千般宠爱的女孩XXX就这样离开了人世。本案中最令人痛恨的是:车撞人后犯罪嫌疑人XXX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不顾受害人生命安危,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后续的事故处理过程中,编造种种谎言,推卸责任,妄图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已构成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明鉴。
尊敬的检察官:
我的女儿极不情愿的走了。一个大学毕业,刚刚参加工作走向社会不久的女孩,惨死在极度不负责任的犯罪嫌疑人XXX的手上。一个幸福和睦的三口之家,从此支离破碎,她是家里的后代,是我们今后活着的希望。作为受害人的父亲因经受不住,失去爱女,失去希望这一毁灭性的打击,从此愤然离开了他十分热爱的工作岗位,他在痛苦中煎熬,苟且偷生,行尸走肉般的活着。受害者的母亲终日以泪洗面,神色枯萎,年迈的外公因无法承受失去至爱的打击,而瘫痪坐上轮椅……。这就是运发集团和犯罪嫌疑人给我家庭造成的恶果。
无独有偶,在不到4个月的2011年12月27日,XXX的大巴又一次在罗湖车站酿成5死5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车祸难免,但像这种背靠国企毫无安全意识的公司、集团和滥杀无辜的驾驶员,如不严惩,将进一步祸害百姓,秧及社会。为此恳求司法机关用法律的利剑,严惩肇事者XXX,以告慰亡灵,平息民愤。
受害者家属:XXX、XXX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