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判决
2012-08-1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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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9日,江西泰和县一名中学校工蒋某驾驶该中学的一辆客车在醉酒驾驶过程中与两辆货车先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客车4名乘客死亡,1名乘客重伤和11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查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认定蒋某的醉酒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肇事人蒋某已经全部赔偿了4名乘客家属的经济损失,学校赔偿了12名受伤乘客的全部损失。肇事人蒋某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呼救,并及时报警,其行为请求法院认定为自首。在事故发生后,蒋某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原谅,并承诺赔偿受伤者的全部损失,其次,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因素,肇事人萨蒋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于缓刑。
法院对于肇事人的适用缓刑请求不予采纳,法庭在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积极呼救并报警行为,与法院调查后得到的情况不符,故不予采纳。鉴于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具有悔过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于肇事人请求的缓刑处罚,肇事人在过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4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影响,且此次事故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故法院不予采纳缓刑处罚。
法院判决,肇事人蒋某执行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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